(2017)浙02民终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俞素恩、王根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素恩,王根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素恩,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吴佳舟,浙江海泰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根娣,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奉化区。上诉人俞素恩为与被上诉人王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6)浙0283民初7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素恩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素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