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涂琦东与日月光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琦东,日月光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涂琦东,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日月光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282580XQ,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黄浦江路东侧中央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洪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涂琦东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46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涂琦东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4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凡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珉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合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