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宪江与屈宝忠、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江,屈宝忠,杨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215号原告:王宪江。被告:屈宝忠。被告:杨玉明。本院在审理王宪江诉屈宝忠、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立审 判 员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新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