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与张桂凤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张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根河市。法定代表人:邵宏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时长庆,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政策法规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玉英,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政策法规科干事。被执行人:张桂凤,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根河市。关于阿龙山林业局申请执行张桂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阿龙山林业局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一、被告张桂凤返还原告阿龙山林业局不当得利3693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桂凤有退休工资,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桂凤的退休工资进行了扣划,现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国 山审判员 陈 伟 平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