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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云霞与被告山西诺维兰(集团)有限公司、稷山县众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云霞,山西诺维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717号原告:吕云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企洋,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诺维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吕云霞与被告山西诺维兰(集团)有限公司、稷山县众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吕云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云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云霞负担。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徐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