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云霞与被告山西诺维兰(集团)有限公司、稷山县众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云霞,山西诺维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717号原告:吕云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企洋,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诺维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吕云霞与被告山西诺维兰(集团)有限公司、稷山县众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吕云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云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云霞负担。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徐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