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201号原告:汪某,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