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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林宝兴与蒋冬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兴,蒋冬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民初3号原告林宝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国初,衡阳市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冬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华生,系被告蒋冬初的父亲。原告林宝兴为与被告蒋冬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贻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贺城、人民陪审员谢昌民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珊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宝兴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初、被告蒋冬初的委托代理人蒋华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宝兴诉称:被告因在衡南县向阳镇开发“金碧小区”项目,向原告经营的砖厂购砖。截至2016年1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砖款4446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同时被告承诺该款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归还,如未及时归还,每天加收100元违约金。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砖款44460元及违约金8700元,共计531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复制件)。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2016年1月20日被告蒋冬初出具的欠条一份(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蒋冬初欠原告砖款34460元,并约定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归还,超期每天加收100元违约金。经庭审质证,被告蒋冬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蒋冬初辩称:被告欠原告砖款是34460元,而不是原告起诉的44460元,原告在起诉之前并没有告知被告要起诉的事实,被告目前没有现金偿付,但是被告愿意拿房子进行抵偿。被告蒋冬初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经庭审质证,被告没有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衡南县航兴页岩砖厂(以下简称航兴砖厂)于2013年7月12日成立,系个人独资企业,原告林宝兴系投资人。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蒋冬初多次在航兴砖厂购砖,2016年1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蒋冬初欠航兴砖厂的砖款为34460元。被告蒋冬初向航兴砖厂出具欠条,写明:“向阳桥金碧小区欠航兴页岩砖厂砖款叁万肆仟肆佰陆拾元,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归还,超期每天加收壹佰元违约金。欠款人蒋冬初2016年1月20日”,欠条上还有案外人李桂平、李洪桂、唐健华的签名。被告蒋冬初出具欠条后,未偿付砖款,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被告蒋冬初系在航兴砖厂购买砖块,双方在结算时欠条上明确写明欠航兴页岩砖厂砖款,所以应认定被告蒋冬初与航兴砖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因航兴砖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航兴砖厂应以自己企业的名义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原告林宝兴系航兴砖厂的投资人,可以作为航兴砖厂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但不是适格主体。被告蒋冬初所欠砖款的债务诉讼主体应当是航兴砖厂,而不是投资人林宝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宝兴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9元,由原告林宝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贻审 判 员  贺 城人民陪审员  谢昌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