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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晓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王晓俊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364号原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荣路8号14门。法定代表人:陈宇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晓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