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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文臣与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臣,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道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185号原告高文臣,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路文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盐业局三楼。法定代表人徐宏恩。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道支行。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北解放路东。法定代表人任同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臣诉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道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文臣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鲁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