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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卜友锋与白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友锋,白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163号原告:卜友锋,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白庚,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卜友锋与被告白庚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卜友锋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友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卜友锋负担。审判员  刘永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