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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与山西力心达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沁源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山西力心达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沁源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7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负责人:李彩虹,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任怀胜,男,汉族,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职工,被告:山西力心达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沁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锋,任公司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诉被告山西力心达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沁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德智审判员  杨沁峰审判员  王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紫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