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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与毛仁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毛仁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901号原告: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新城区正大街南侧新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1328291965********。组织机构代码:07374764-X。被告:毛仁会,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梁集社区居委会二组,现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仁会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