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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永旺与张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旺,张莲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823号原告:陈永旺,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张莲英,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陈永旺与被告张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永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永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旺撤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陈永旺负担。审判员  陈祥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