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永旺与张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旺,张莲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823号原告:陈永旺,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张莲英,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陈永旺与被告张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永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永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旺撤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陈永旺负担。审判员 陈祥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