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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5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杨绍茂与王红兵、任银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茂,王红兵,任银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569号之二申请人杨绍茂,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莲池乡。被申请人王红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被申请人任银修,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1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申请人杨绍茂与被申请人王红兵、任银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红兵、任银修在西充县常林乡高石梯村1组的新村建设质保金32万元,扣留期限为三年。扣留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扣留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