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1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学与李仲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李仲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2民初41号原告:刘学,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嘉荫农场。被告:李仲强,男,现住汤旺河区。原告刘学与被告李仲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董继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刘学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李仲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辉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