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爱香与东营市润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香,东营市润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李爱香,东营市润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354号原告:李爱香,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吉,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亭,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市润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爱香与被告东营市润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爱香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语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