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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某与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相关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名下除另案在先查控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诉讼保全中,本院依法查封待过户的房产,因无房屋交接书,未能办理税务手续。根据规定,房屋过户前须完成相关税务手续,现暂不具备强制过户房屋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法提供房屋交接书,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能过户,要求暂不解除对待过户房屋的查封,对本院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0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