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曾涛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邹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涛,邹开平,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358号原告:曾涛,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邹开平,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5号4-4号。法定代表人:赖文学,该公司经理。原告曾涛与被告邹开平、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曾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例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