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辖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雯与蒋伟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伟,陈雯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伟,男,汉族,住江苏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雯,女,汉族,住江苏省。上诉人蒋伟因与被上诉人陈雯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2民初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蒋伟的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蒋伟的经常居住地在镇江新区姚桥镇北湾子村46-1号,故本案应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位于丹徒驸马山庄景秀园C座第1至3层2室的房屋的权利人为蒋伟,驸马山庄一期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证明蒋伟于2014年9月10日至今一直居住在丹徒新区驸马山庄景秀园C座2号。故蒋伟的经常居住地为镇江市丹徒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蒋伟关于本案应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铭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