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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南盈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鑫源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盈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磊、马海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磊,马海湘,李磊,马海湘,李磊,马海湘,李磊,马海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盈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金属材料大市场4栋428门面。法定代表人:彭新慧,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湘潭市鑫源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工业园金属材料大市场7号。法定代表人:张雄,该公司总经理。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湘潭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杰,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盈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格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磊,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湘,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湖南盈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磊、马海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杰,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盈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鑫源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盈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磊、马海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304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判非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盈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上诉人湘潭市鑫源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上诉人湖南盈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予以退回。(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东妮代理审判员  许 姣代理审判员  钟贻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 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