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李建华、马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女,汉族,1956年5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马莉,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马莉偿还李建华借款34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7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莉银行存款34万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