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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龚俊、龚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民初01293号民事判决书与黄春华、严静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俊,龚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民初01293号民事判决书,黄春华,严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927号申请执行人龚俊,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执行人黄春华,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严静芳,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申请执行人龚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民初012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黄春华、严静芳未按本院(2016)苏0585执3927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春华、严静芳名下的银行存款1235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