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龚俊、龚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民初01293号民事判决书与黄春华、严静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俊,龚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民初01293号民事判决书,黄春华,严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927号申请执行人龚俊,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执行人黄春华,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严静芳,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申请执行人龚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民初012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黄春华、严静芳未按本院(2016)苏0585执3927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春华、严静芳名下的银行存款1235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