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70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阿合买提艾力·沙吾提与阿布都合里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合买提艾力·沙吾提,阿布都合里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701民初191号原告阿合买提艾力·沙吾提,男,45岁,1971年8月16日,维吾尔族,地址:博乐市,联系方式:138XX****XX被告阿布都合里力,男,47岁,1969年7月1日,维吾尔族,地址:博乐市,联系方式:138XX****XX阿合买提艾力·沙吾提诉阿布都合里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合买提艾力·沙吾提诉称,。被告阿布都合里力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古力巴哈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卡 米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