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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闫春芳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芳,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536号申请执行人闫春芳。被执行人王鑫。申请执行人闫春芳诉被执行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05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鑫名下的位于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街以北2600号乐源小区1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证号:潍房权证经济字第××号)的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 智审判员 陈 俊 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