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永峰与成都天府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峰,成都天府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492号原告:李永峰,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成都天府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步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齐界。原告李永峰与被告成都天府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永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天府万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永峰负担。审判员 邱盛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