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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与盘应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盘应开,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盘应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276号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地址:榕江县中央九号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石丽玲,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安通,寨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盘应开,男,住榕江县。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被告盘应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盘应开已将物业费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以被告盘应开已将物业费缴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家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