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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杭州易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盈盈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易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盈盈,何新华,廖轶,樊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易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号****室。法定代表人:陈盈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盈盈,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新华,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原审被告:廖轶,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审被告:樊彦,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杭州易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汇公司)、陈盈盈因与被上诉人何新华及原审被告廖轶、樊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453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易汇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易汇公司认为其不属于本案适格主体,属案件实体审查范围,在此不予审查”属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李芳对易汇公司的起诉或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陈盈盈上诉称:1、本案不能根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实为廖轶借款引起的纠纷,应由廖轶住所地的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2、陈盈盈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建德市××社区××居民区,根据民诉法第21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李芳对陈盈盈的起诉或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易汇公司及被告樊彦的住所地均在杭州市上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被告易汇公司及被告樊彦的住所地辖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于易汇公司所提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的异议,一审法院以该抗辩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围为由对此未作审查并无不当。综上,易汇公司、陈盈盈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黄江平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