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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乐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乐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34319号原告:上海乐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孙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LIGNIERESDELPHINEEDWIGE,总经理。原告上海乐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爵公司)与被告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亚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LIGNIERESDELPHINEEDWIGE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至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亚原公司支付服务费139,035元及以139,0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双方就2014BundClassic尊驰盛汇项目约定由乐爵公司为亚原公司提供展会公关服务,服务费为139,035元。后乐爵公司按约提供了服务,但经多次催款亚原公司未支付服务费。2015年12月10日,乐爵公司委托律师向亚原公司发送律师函催款,亚原公司收到律师函仍未支付。亚原公司对乐爵公司所述事实无异议,同意支付服务费,但表示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没有付款能力,希望乐爵公司可以免除利息部分。乐爵公司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合同、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催款律师函及快递单等证据,亚原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对乐爵公司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乐爵公司与亚原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乐爵公司按约提供了服务,亚原公司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现亚原公司逾期不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乐爵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乐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139,035元及以139,0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计1,602元,诉讼保全费1,246.4元,合计诉讼费用2,848.4元,由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