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辉煌与黄亮高、陈新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辉煌,黄亮高,陈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邓辉煌。被执行人黄亮高。被执行人陈新民。申请执行人邓辉煌与被执行人黄亮高、陈新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3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6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新民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亮高名下无土地、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黄亮高名下有2005年注册登记的小车一辆(号牌号码为湘AH10**),查明被执行人黄亮高所有的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水木清华园的房产(权证号码7100152**),该房产有抵押贷款,现该房产由(2017)湘0181执755号一案进行评估、拍卖;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维审 判 员 左凯代理审判员 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