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严五星与孔彩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五星,孔彩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32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严五星,男,汉族,66岁。被告(反诉原告)孔彩凤,女,汉族,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严五星诉被告(反诉原告)孔彩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孔彩凤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孔彩凤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