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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严五星与孔彩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五星,孔彩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32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严五星,男,汉族,66岁。被告(反诉原告)孔彩凤,女,汉族,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严五星诉被告(反诉原告)孔彩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孔彩凤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孔彩凤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