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家亮、刘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亮,刘克强,王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黄家亮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克强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王洪娟女,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家亮与被执行人刘克强、王洪娟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0民初3691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50万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494元。经查,被执行人刘克强、王洪娟去向不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洪娟名下津K×××××大众牌小汽车底档,该车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学滨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