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毛怀兵与刘正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236号原告:毛怀兵,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号院内停车场对面东起第一间。经营者:毛怀兵,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刘正军,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毛怀兵诉被告刘正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金瑞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怀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正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毛怀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正军偿还毛怀兵欠款11213元;2、判令刘正军承担本案诉讼费,并支付毛怀兵6个月共计1200元的误工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8日,刘正军向毛怀兵出具欠条一份,同意将拖欠毛怀兵的工程款共计11213元整,于2016年7月底结清,并签名确认。后毛怀兵多次向刘正军主张偿还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刘正军未答辩,亦未到庭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刘正军向毛怀兵出具欠条,同意将拖欠毛怀兵的装饰装修工程款共计11213元整,于2016年7月30日前结清,刘正军并签名确认。后毛怀兵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毛怀兵提交的欠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正军出具给毛怀兵的欠条确认刘正军拖欠毛怀兵装饰装修工程款11213元的事实。故刘正军应当偿还毛怀兵装饰装修款11213元。对于毛怀兵主张刘正军支付其误工费12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毛怀兵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正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怀兵装饰装修款人民币11213元;二、驳回原告毛怀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正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