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简泰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泰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70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简泰星,男,1998年7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简泰星容留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简泰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被执行人简泰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健辉执行员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