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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终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俞光礼与王四雄、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四雄,俞光礼,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王义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四雄,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宁,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曦,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光礼,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梅东村东坂。法定代表人:舒宋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义贵,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宁,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曦,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四雄因与被上诉人俞光礼、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四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戴玉海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