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钱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698号原告:钱某,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顾某,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钱某诉被告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钱某以与被告顾某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