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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上海协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上海协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4368号原告李春梅。委托代理人柴晓峰、陈文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协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与被告上海协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