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贵林诉遵义市德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赖弟强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林,遵义市德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弟强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99号之一原告:赵贵林,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市德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金城酒店十楼,组织机构代码:72217172-5。法定代表人:艾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赖弟强,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赵贵林与被告遵义市德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赖弟强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赵贵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贵林负担。审 判 长 龚前瑛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金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