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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850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南通锐居贸易有限公司、张自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南通锐居贸易有限公司,张自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850号原告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95号5楼。法定代表人钱卫峰,董事长。被告南通锐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71号107室。法定代表人张自锐,总经理。被告张自锐,男,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原告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自锐、南通锐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雪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路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