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开诚与何淑清、刘召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诚,何淑清,刘召发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105号原告:何开诚,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淑清,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阳霖,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志霞,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召发,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阳霖,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志霞,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开诚诉被告何淑清、刘召发名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何开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淑清、刘召发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开诚撤回对被告何淑清、刘召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何开诚负担。审判员 姜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