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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易银火与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银火,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民初185号原告:易银火,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46号4栋7层2号,实际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3274872010。法定代表人黄晓兵,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易银火与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银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银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我的购货款3656元,原告易银火将所购产品退回,并解除购物合同关系;2,判决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易银火支付三倍赔偿金1096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9日,原告易银火在天猫商城沁肤嘉盛怡专卖店购买了120盒泡脚粉,订单号为2332535399910647,总价款为3656元。2016年11月19日原告易银火使用支付宝支付了3656元。2016年11月23日,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通速递向原告易银火邮寄了120盒泡脚粉。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页广告宣传该泡脚粉具有益气补阳,排毒养颜,促进新城代谢,增加细胞抵抗力,降低血糖的功能,并具有防病治病,养身保健功能。原告易银火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是普通的泡脚粉,且该产品没有获得相关医疗行政机构的许可证明和临床医疗证明。原告易银火要求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示相关行政许可及临床医疗证明材料,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明。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无相关行政许可及临床医疗证明材料,宣传该产品具有医疗功能,从而使原告易银火作出错误选择,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故意虚构泡脚粉的功能,隐瞒了泡脚粉的真实信息,未向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的商品信息,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9日,易银火在天猫商城沁肤嘉盛怡专卖店购买了120盒泡脚粉,订单号为2332535399910647,总价款为3656元。2016年11月19日易银火使用支付宝支付了3656元。2016年11月23日,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通速递向易银火邮寄了120盒泡脚粉。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网页广告宣传该泡脚粉具有益气补阳,排毒养颜,促进新城代谢,增加细胞抵抗力,降低血糖的功能,并具有防病治病,养身保健功能。本院认为,原告易银火向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要约,并支付购货款,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承诺、收取货款并向原告易银火邮寄其销售的商品,该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治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行政许可及临床医疗证明材料,广告宣传该泡脚粉具有益气补阳,排毒养颜,促进新城代谢,增加细胞抵抗力,降低血糖的功能,并具有防病治病,养身保健功能,隐瞒了泡脚粉的真实信息,未向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的商品信息,故意虚构泡脚粉的功能,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退还原告易银火购货款3656元,并支付增加赔偿金10968元。原告易银火应将购买的泡脚粉退换给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告易银火请求解除该网络购物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易银火诉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换原告易银火购货款3656元,并支付增加赔偿金10968元。二、原告易银火退还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泡脚粉120包。三、驳回原告易银火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成都盛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的,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审判员  沈探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建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