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017民初25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石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547号原告:霍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韩铁成,广东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唐雪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