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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017民初25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石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547号原告:霍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韩铁成,广东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唐雪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