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振忠与吴佳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忠,吴佳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1058号原告:赵振忠。被告:吴佳睿。原告赵振忠与被告吴佳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振忠、被告吴佳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振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为原告儿子的女朋友。2017年1月20日,因被告所购按揭贷款车辆未按期还款导致被卖车方扣押,被告急于赎回车辆向原告求助,向原告借款195,000.00元,约定2017年3月20日前还款,再三保证一定会按期归还借款。但到期后被告并未依约偿还借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吴佳睿辩称,这个车款我肯定还,我现在信用卡逾期了,没有还款能力,我尽我最大努力还款,这195,000.00元中不光都是还的车钱还有赵xx我俩搞对象时给我的钱,赵xx是原告的儿子。这个车款我肯定都是要还的,等我贷款下来,自己在赚点钱还,我也不是不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汇款单1份、欠条1张、证明1份,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佳睿于2017年1月20日为原告赵振忠出具欠条1份,欠条内容为“今吴佳睿于2017年1月20日向赵振忠借款195,000.00元整,大写拾玖万伍仟元整,如2017年3月20日前不归还,车辆抵押”。庭审中,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承认,同意偿还此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佳睿欠原告赵振忠19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佳睿应当偿还原告赵振忠欠款。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佳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振忠欠款人民币19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减半收取2,100.00元,保全费1,495.00元,由被告吴佳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雒李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