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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维清诉被告候丽芳、被告王俞媛、被告王钰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424号原告:王维清,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宇,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候丽芳,女,汉族.被告:王俞媛,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候丽芳,女。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钰莹,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静,女。原告王维清诉被告候丽芳、被告王俞媛、被告王钰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维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清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王维清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