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梅花与南第恩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梅花,南弟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辖6号原告:陈梅花,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南弟恩,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陈梅花与被告南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陈梅花诉称,2016年3月,南弟恩向其借款100000.00元,但南弟恩无正当理由拒绝偿还欠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南弟恩偿还欠款本息合计124000.00元。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南弟恩系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干警,存在法定回避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被告南弟恩是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在职职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的报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回避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赫男审 判 员 薛忠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娜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