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200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龚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龚海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200号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71099597B),住所地海门市瑞江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陈军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红燕,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虹,该公司职员。被告:龚海荣,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告龚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