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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程建平与吴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平,吴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945号原告:程建平,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吴小红,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平与被告吴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程建平负担。审判员  苏玉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