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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春龙与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龙,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810号原告徐春龙,男,1975年10月2日生,住东台市。被告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钱园村3组。法定代表人曹红兵。原告徐春龙与被告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徐春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春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储祥源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