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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德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74号申请被执行人:孙廷海,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仉村孙村32号。被执行人:孙德芳,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门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德芳银行存款80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春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