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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文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14号本院2017年3月23日对上诉人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唐文文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0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0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二审案件受理费3919元,由上诉人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锋审判员  吴敏审判员  王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