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睿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3民特10号申请人张睿,曾用名张海燕、郑蓉,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7月28日,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中学教师,系被申请人郑宝强之女。申请人张睿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张睿与下落不明人郑宝强系父女关系,因下落不明人郑宝强于2011年6月留下遗书后离家出走,中间从未与家人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郑宝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郑宝强,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原住宝鸡市金台区,系申请人张睿父亲。郑宝强于1981年11月15日与张卫红登记结婚,1982年7月28日生于一女郑蓉(现更名为张睿即申请人),1992年郑宝强与张卫红离婚,申请人张睿随其母张卫红生活。2002年10月17日郑宝强与第三人杨焕娣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于2009年8月24日协议离婚。2011年6月5日郑宝强在其位于宝鸡市金台区房子留下遗书离家出走,自此未归,也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睿申请宣告郑宝强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郑宝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郑宝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宝强自2011年6月留下遗书后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经2016年4月15日本院在报刊公告寻人后,仍下落不明,现郑宝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张睿系郑宝强的女儿,其作为郑宝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郑宝强死亡,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宝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惠小刚 关注公众号“”